台灣疝氣醫學會組織章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正式名稱為台灣疝氣醫學會,英文譯名為Taiwanese Hernia Society。(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第 三 條 本會以促進疝氣醫學之研究與教學及提昇臨床醫療水準,並增進國際學術交流以促進國民健康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提供對疝氣疾病過去、現在、未來診斷及治療的資訊交換與教育的專業平台。
二、 定期舉辦有關疝氣醫學之學術討論、教育演講及訓練,並發行疝氣醫學之刊物。
三、 承接政府機關委託辦理有關疝氣修補產品或保險給付或研發案之評估。
四、 聯繫國內外相關學術團體。
五、 參與國際學術交流。
六、 執行具科學性的研究計劃以擴展相關醫學資訊。
七、 提供國民疝氣相關醫療資訊。
八、 制定疝氣外科專科醫師及疝氣專科指導醫師甄審制度,並每年舉辦甄審。
九、 其他與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相關事項。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主要為衛生福利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二 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為一般會員、永久會員、名譽會員及贊助會員四種。
1. 一般會員:
(1)發起人即為一般會員。
(2)本會會員資格為具外科系專科醫師資格,並透過其教學或著作證實對腹壁手術有特別興趣的醫師,或於此領域有臨床或基礎科學興趣之醫師。 (腹壁泛指腹腔的所有邊界包含橫隔膜與骨盆,因此會員包括一般外科、消化系外科、小兒外科、整形外科、泌尿科、大腸直腸外科、婦產科及胸腔外科具備上述條件的醫師) 。欲加入學會的醫師需透過一位正式會員推薦加入。加入會員申請表格由推薦會員送交會員資格委員會(Membership committee)。台灣疝氣醫學會理監事會將考量會員資格委員會的建議批准新會員入會。 任何其他申請者,只要其目的能助益本會宗旨,會員資格委員會亦可考量其成為本學會會員。
2. 永久會員:
會員入會滿三年,填具永久會員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一次繳納十年份會費後,即成為永久會員,並免再繳納會費。
3. 贊助會員:凡對本會提供積極贊助支持之團體或個人,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
4. 名譽會員:
凡對本會之發展有特別貢獻或於疝氣醫學領域有顯著成就,並贊同本會宗旨,且年滿70歲以上並無欠繳常年會費者,經理事會提名通過後隔年起生效並免繳常年會費,即為名譽會員。
前有欠繳常年會費者須繳清費用後方可提出申請,申請通過成為名譽會員後不可恢復為一般會員。名譽會員無選舉及被選舉權,仍須參加學術活動。
5. 準會員:
具醫師資格,並對腹壁手術有特別興趣或於此領域有臨床或基礎科學興趣之尚未取得專科醫師證照之醫師,得經由一位正式會員推薦,經會員資格委員會審核通過,成為準會員。
6. 國際醫師會員(international member):
具非本國國籍醫師證照,並對各類疝氣手術有特別興趣,或於此領域有臨床或基礎科學興趣之非本國籍醫師,得提出適當證明文件,經會員資格委員會審核通過,成為國際醫師會員。
7. 非醫師專業會員:
我國籍非醫師之醫療相關專業人士,對各類疝氣手術有特別興趣,或於此領域有臨床或基礎科學興趣之醫療相關專業人士,得提出適當證明文件,經會員資格委員會審核通過,成為非醫師專業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會員
1. 享有本會之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2. 享有本會之發言權。
3.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享有優待之權利。
4. 享有本會各種書刊訂閱優待之權利。
5. 有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之義務。
6. 有繳納本會各項會費之義務。
7. 有擔任本會指派職務之義務。
名譽會員及贊助會員除無表決、發言、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外,其他之權利義務與基本會員相同,惟免繳會費。
準會員
1. 除無表決、發言、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外,其他方面之權利義務與基本會員相同,惟入會費優惠為新台幣500元整。
2. 準會員取得專科醫師資格後,有義務通知學會變更為正式會員而享有其權利與義務。
國際會員(international member):
除無表決、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外,其他方面之權利義務與基本會員相同,惟入會費用為與為台幣1000元等值之美元,年費為與台幣1000元等值之美元。
非醫師專業會員:
除無表決、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外,其他方面之權利義務與基本會員相同,入會費用為與為台幣500元,年費為台幣500元。
會員如不能履行上述義務達兩年者,或連五年的年會出席率未達四成者,即停止其會員權利。
若因某種原因不能依法履行上述義務者,須向本會報備。由理事會視實際情形斟酌予以保留會
籍。
第 九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三 章 組 織 及 職 權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二條之一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事業會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經費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三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名次遞補之。本屆理監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選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議決會員大表大會支召開事項。
2. 審定會員之資格。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4.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5. 聘免會務工作人員。
6.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及經費預算、決算。
7.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五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任期二年。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無法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本會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六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決算。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5.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七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十九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秘書長職責如下:
1. 秉承理事長之指示,辦理有關事務。
2. 保管本會會議記錄、往來文件、本會印信及立案證書。
3. 辦理會員入會申請及登記事項。
4. 處理本會收支事項及單據保管。
5. 協助本會辦理出版刊物事宜。
第 廿 條 本會得聘秘書、幹事各若干名,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同意聘請之。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廿一條 本會於必要時得設立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另訂,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各委員會之人及人選,由理事會決定後聘任之,其主任委員以本會理事會擔任為原則。
第廿二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 四 章 會 議
第廿三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本會應定期舉行學術會議。應由學術節目委員會(Program of Scientific Committee)建議開會地點,並經理監事會認可確定。會議應討論治療腹壁疝氣與其他腹壁疾患之科學資訊。為了維持有效會籍,會員必須每五年至少參加二次學術研討年會。
第廿四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3. 理事、監事之罷免。
4. 財產之處分。
5. 本會之解散。
6.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廿六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七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1. 會員入會費:入會成為普通會員時,一次繳納新台幣壹仟元整。
2. 一般會員之常年會費:每年新台幣壹仟元整。
3. 補助費。
4. 捐款、禮物及捐贈。
5. 基金及其孳息。
6. 委託收益。
7. 其他收入。
※ 入會費及一般會員之常年會費調整時由理事會訂定,並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未繳常年會費者,
即停止其權利,但經補繳後得恢復之。
第廿九條 凡會員連續三年未繳常年會費者,得經理監事會提報會員大會除名。
第三十 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兩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
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經理監事會通過,先報主管機
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二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六 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96年4月7日會員大會通過,經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本章程經101年3月18日會員大會通過,經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本章程經107年03月16日會員大會通過,經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本章程經112年03月18日會員大會通過,經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本章程經113年03月16日會員大會通過,經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